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期货经纪合同(2022年4月版)
时间:2022/4/26 14:29:09 来源:本站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果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十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期货交易所的相关风险管理规则的前提下,因公司实际执行的风控措施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公司官网公示的最新版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具体的风控通知内容为准。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客户须知

 

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二)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若客户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私下全权委托工作人员操作,属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 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此外,可以通过登录公司网站(www.hcqh.net)查询期货从业人员公示信息。

(六)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七)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八)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九)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十二)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三)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四)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五)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十七) 知晓条件单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软件商提供的条件单存在风险,如因未充分了解操作失误导致的损失,期货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八) 知晓居间人与期货公司的关系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居间人也称中介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非期货公司员工。居间人不得接受客户委托代理下单、代理资金调拨、代签交易结算单、代期货公司或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不得为客户做任何盈利与风险担保的承诺和引诱或者误导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居间行为不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客户通过居间人的任何委托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客户自行负责。

(十九) 知晓备用下单通道风险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甲方所提供的备用下单通道仅为通过甲方远程交易席位下单,不包括交易所场内下单。

(二十)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以上《客户须知》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客户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

 

 

甲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银期转账服务协议》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特别提示:乙方的入金应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乙方资金到账为准,乙方的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乙方通过电话、书面方式下达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应当在交易日14:30前完成交易指令申请手续,交易日14:30后甲方不再受理乙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

第十九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甲方所提供的备用下单通道仅为通过甲方远程交易席位下单,不包括交易所场内下单。

第二十二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乙方报出的资金账号、账户名称、电话委托密码以及来电号码是否为开户预留电话来验证乙方的真实身份。如果乙方未通过甲方的身份验证程序,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乙方也可通过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申请书或承诺书的方式另行约定身份验证方式。

甲方电话委托下单电话(具体信息见甲方网站公示),乙方可根据电话提示音进行转接,如因电话线路占线或者中断等原因导致工作人员无法及时接听电话委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接受乙方的电话下单指令仅限市价指令、限价指令,不包括交易所及软件商提供的特殊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七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一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www.cfmmc.cn,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0229+资金账号,初始密码由甲方通过短信的方式发送至乙方预留的手机号码。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投资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结算系统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查询系统则提供逐日盯市及逐笔对冲两种方式来计算盈亏。

第三十四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同时,甲方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一)录音电话或短信通知:以乙方预留联系电话为准;

(二)网上交易系统通知。

乙方有义务保证以上通知渠道的畅通。乙方同意,只要甲方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或者本条约定中的任何一种方式(如果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中有多个电话号码的,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电话号码)向乙方发送了交易结算报告或其他通知文件,均视为甲方履行了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如果非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未能收到上述通知,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五种方式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出临时性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通知和甲方地址联系方式变更公告等通知):

(一)网站公告;

(二)营业场所公告;

(三)行情交易系统公告;

(四)手机短信通知;

(五)按约定地址送达。

乙方不能因甲方未能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通知方式向乙方进行临时性通知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益。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如下约定:

(一)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同《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投资者基本信息表》中填写的地址;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希尔顿商务大厦13楼。若存在后续地址变更的,则以后续业务受理过程中变更登记的联系地址为准。

(二)按照约定地址送达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送达地址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在5个工作日内以本合同约定的形式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原约定送达地址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三十六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含集合竞价时间)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含集合竞价时间)三十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三十八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所产生的交易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乙方必须自行采取平仓措施,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持的未平仓合约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四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率和交易所风险率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的计算方法为(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风险率=(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期货持仓保证金+期权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

客户权益=上日结存±当日出入金+当日平仓盈亏±实物交割款项±当日质押金-当日质押手续费-当日手续费-执行/履约手续费+当日持仓盯市盈亏+权利金收支等。甲、乙双方对风险率做如下约定:

当风险率小于100%,甲方根据乙方可用资金量,接受乙方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等于100%,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当风险率大于100%, 甲方不再接受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五条 每日交易闭市后,经结算,乙方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致风险率大于100%时,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时间)前将应追加的保证金缴入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采取有效的减仓措施,使其风险率小于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不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小于等于100%。对此,乙方应当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发生的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交易过程中,因行情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变化或者因交易所按规则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导致乙方风险率大于100%,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节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乙方应当即刻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使乙方风险率小于等于100%。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风险率小于等于100%,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追加的资金在途(即未到达甲方指定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或者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该追加资金无效,甲方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七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或者乙方存在违法违规交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如乙方为自然人或不符合交易所交割规定的法人,则在乙方进行临近交割月份或者交割月份商品期货合约交易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在交易所规定的最后交易日前五个交易日(不包括最后交易日,且应注意自然人与法人最后交易日可能不一致)内对其持有未平仓的临近交割月份或者交割月份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未进行强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

第四十八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四十九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或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所谓“合理的范围”指按照期货经纪业的执业标准,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十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一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者监管要求对乙方进行强行平仓,如因乙方所挂的未成交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无法实施强行平仓,甲方有权撤销乙方此类委托继续实施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二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五十三条 乙方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开仓、禁止出金等),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乙方申请实物交割的,应当按期货交易所规定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按规定程序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的实物交割申请。

第五十五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六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五十八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五十九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及卖方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期货监管规章、相关期货交易所以及甲方的业务规则,如果乙方对上述法规、规章、规则的内容有不明白之处,可以要求甲方进行讲解和说明。

第六十四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六十五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或期货交易所调整品种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对新手续费收取标准有异议的,双方可另行协商新手续费收取标准。乙方参与新品种或调整后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及第三方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六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后次日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条 除本合同第六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一条 若双方签署多份期货经纪合同的,以最后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七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七十六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十七条 当乙方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及时解除本合同,并通过平仓或者执行质押物等方式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

(一)乙方被认定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乙方提供的开户文件虚假或者资金来源不合法的;

(三)乙方作为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乙方作为法人发生经营期满、倒闭、停业、歇业、清算、被吊销法人资格、未进行或者未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的;

(四)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

(五)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采取诉讼保全、冻结或者扣划的;

(六)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

乙方应当对甲方进行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所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七十八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七十九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八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节 其他

 

第八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 客户交易编码申请表》、《术语定义》、《期货代理手续费协定》、《期货业务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纸质合同方式的,由双方共同签署,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七条 本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方式的,双方均同意按照《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相关要求,由具有国家资质的服务商提供电子合同及软件服务,双方进行电子合同的签订和保存,双方均可随时调取查用。乙方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产生的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时间,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本电子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均视为无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期货公司名称):                                                            
(盖章)                                                                                

 

 

 


乙方: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银期转账服务协议

甲方: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开通银期业务相关信息:

客户名称

 

期货资金账号

 

银行结算账号

 

开户银行

 

协议为《期货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结算规则的规定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业务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

一、银期转账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甲方与甲方的专用期货存管银行的专线,并且已经建立乙方在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与乙方在专用期货存管银行的银行结算账户之间对应关系的前提下,完成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之间资金实时划转的业务。为乙方期货交易提供资金汇划便利。

二、期货存管银行是指由证监会批准并公告可以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

三、期货结算账户是指乙方开立在期货存管银行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四、期货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开立在期货公司用于期货交易资金结算的账户。

五、甲方签约银行是指与甲方签署了银期转账合作协议的期货存管银行。以甲方的公告为准。

六、甲方IB营业部是指与甲方签署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协议的证券公司取得IB业务资格后的下属营业部。以甲方的公告为准。

第二章  双方声明

七、乙方申明如下:

(一)乙方具有合法的从事期货投资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期货市场的情形。

(二)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四)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甲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八、甲方申明如下:

(一)甲方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并经政府监管部门年审合格的期货公司。

(二)甲方具有开展银期转账业务的必备条件,能够为乙方通过银期转账方式划转资金提供相应服务。

(三)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三章  签约及开通

九、乙方必须先按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取得在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及资金密码。

十、甲方应按证监会的要求为乙方提供的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报备手续。

十一、乙方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功能时,必须按甲方要求持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甲方银期转账业务的签约银行同意使用的银行卡或存折(机构投资者凭银行存款账户开户证明)等材料到甲方成甲方签约的IB营业部柜台,按甲方要求办理。

十二、甲方受理乙方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申请后,乙方须到对应的期货存管银行办理开通手续。

十三、乙方在一家甲方签约银行只能开通一个期货结算账户的银期转账业务。

第四章 资金划转

十四、乙方的期货交易资金只限于乙方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十五、乙方通过甲方的网上交易系统方式办理期货资金的查询和划转业务、办理时甲方需要校验乙方的资金密码。

十六、乙方进行银期转账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40-15:30;上述时间可能因银行各网点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有效转账时间见甲方的公告或咨询甲方工作人员及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网点。

十七、乙方应在甲方为其设置的每日出金次敷、当日累计出金限额、乙方期货资金账户内可提资金余额及其他控制条件下办理资金划转。

十八、乙方应按甲方签约银行的规定缴纳使用银期转账方式的资金汇划费用。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十九、当乙方需要变更名称、电话、地址等基本资料,应在甲方或甲方签约的IB营业部柜台办理。乙方变更姓名的,还应及时前往甲方签约银行办理变更期货结算账户信息手续。

二十、乙方撤销某一期货结算账户和其在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的银期转账功能时,应持第十一条中所述的相关资料,到甲方或甲方签约的IB营业部柜台办理撤销。

二十一、乙方若当日有银期转账业务发生,当日不能办理银期转账撤销,等下一工作日无银期业务发生时,才可办理撤销。

二十二、乙方若拟将在甲方的期货资金账户销户,则必须先撤销与甲方的银期转账签约关系。

第六章  甲、乙双方的责任条款

二十三、甲方郑重提醒乙方注意资金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乙方资金密码进行的转账均视为有效的乙方指令,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资金密码失密对其造成的损失。

二十四、因乙方未按第十九条内容办理资料变更,导致甲方和甲方签约的银行的信息不匹配,而造成乙方的银期转账业务无法进行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对其造成的损失。

二十五、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期货资金账户的风险程度,暂停乙方的银期转账业务。暂停后,甲方应按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

二十六、因不可抗力、系统设备故障或升级或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致使无法按约定为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知悉相关事件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十七、甲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二十八、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司法查询或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除外。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

二十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中国期货业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甲、乙双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章  附则

三十、若甲方需要终止与乙方选择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的期货存管银行之间的银期转账协议,甲方应在其协议终止前30天在其网站上公告。到期后,本协议立即终止。

三十一、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三十二、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等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甲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三十三、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甲方和甲方签约IB营业部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十四、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公司代码、开户行及账号内容详见公司官网。

三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及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机构加盖公章)

 

 

 

 

 

 

 

 

 

 

 



附件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1. 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 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 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4. 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一般包括交易品种、合约到期月份、开平仓、买卖方向、数量、买卖价格等内容。(因四大交易所市价指令不尽相同,客户应充分了解,我公司电话委托交易市价指令统一默认为以同方向停板价格进行委托,未成交部分继续委托)

5. 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6. 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7. 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

8. 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9. 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10. 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1. 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2. 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3.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14. 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5. 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6. 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7. 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18. 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期货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9. 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20. 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1. 手续费指买卖期货、期权合约成交后及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完成后所支付的费用。

22. 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3. 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4.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5. 行权价格,是指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