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接交易所通知,大商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中焦煤和焦炭期货持仓限额进行了调整。修改后的规则自2021年9月30日结算时起分别在JM2110、J2110及各自后续合约上实施。焦炭、焦煤期货合约客户持仓限额见下表,交割月份个人客户持仓限额为0:(单位:手)
品种 | 时间段 | 客户 |
焦炭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 | 300 |
交割月份 | 100 | |
焦煤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五个交易日起 | 500 |
交割月份 | 200 |
特此通知。
华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9月24日